聚币投资平台涉嫌诈骗已刑事立案,涉案操盘手、团队长请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
近日,聚币投资平台的受害人向我们提供了一份立案告知书。根据该立案告知书显示: 聚币投资平台涉嫌诈骗一案,经查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由会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据悉,其他地区也陆续对该平台开展立案工作。
近日,聚币投资平台的受害人向我们提供了一份立案告知书。根据该立案告知书显示:聚币投资平台涉嫌诈骗一案,经查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由会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据悉,其他地区也陆续对该平台开展立案工作。目前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后续侦查进展、涉案人员处理,以警方官方通报为准。

据公开信息,聚币投资平台采用网红带单、团队裂变、层级返佣模式。今天我们从法律角度,分析该平台相关人员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相关定性最终需要以侦查取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第一层,非法经营罪。根据 2021 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通知,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该平台长期面向境内用户提供服务,存在被认定具备非法性的空间,但该罪名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第二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罪名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非法性,上文已说明;利诱性,据公开投诉信息,该平台除交易撮合外,还推出平台币申购、锁仓理财、承诺收益类产品,存在由交易通道转向资金归集、向投资人承诺返利的特征。而公开性和社会性方面,平台网红公开带单、社群裂变、团队长逐级拉人的推广模式,符合该罪的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换言之,这套获客模式,既可能作为认定非吸的手段,也有被单独评价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空间。
这里补充一点:用户充值标的为 USDT 虚拟币,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资金,司法实践存在讨论。多数判例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具备财产价值、可以变现,以收取虚拟币方式变相吸收资金,相关金额可以计入涉案数额;而金额按入金时币价还是案发时币价折算,会直接影响量刑,也是案件辩护中的重要争议点。
第三层,我们再来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
第一,入门费:以购买产品、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参与、计酬资格。平台币申购、锁仓门槛,存在被认定为变相入门费的可能。
第二,层级计酬:根据公开信息,平台设置团队长制度、多级返佣机制,直推、间推均可拿佣金,团队长按照整个团队业绩计提报酬,符合层级计酬的典型特征。
第三,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下线:该罪入罪门槛为层级三级以上、参与人数三十人以上。对于聚币这种运营时间较长、用户规模较大的平台,很容易达到该入罪标准。该平台作为返佣规则制定方、佣金结算方,有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的可能。另外,传销罪取证有一个特点,不强制依赖境外服务器资金池证据,推广数据、返佣记录、层级关系、计酬流水,在境内推广人员的设备中就有可能固定,在跨境取证困难的情况下,该罪名更容易先行立案侦查。
第四层,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区分,在于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便平台没有跑路,也可以结合证据综合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列明的推定情形包括:集资资金不用于正常经营、挥霍、转移抽逃资金、借新还旧维持平台运转。结合投诉反馈的线索:
一、该平台强制换币,造成用户资产大幅缩水,客观上接近单方消减债务;
二、平台币价格存在人为控盘、拉高出货;
三、该平台推出的清退方案以极低对价处置用户资产。以上事实如果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参考。需要明白:该平台长期不跑路,不等于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持续稀释用户资产的方式,同样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这类案件定性的核心争议点。
所以在此建议国内的操盘手以及团队长们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推广、计酬、拉新的事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目前多地已经立案,相关推广聊天记录、返佣流水、拉新数据均有留存,抱有侥幸心理、隐匿或者销毁证据,会丧失从轻处理的机会。
宽严相济是刑事办案的一贯政策,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是现阶段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最现实的途径。不要误认为自己只是团队长、仅转发宣传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前述传销、非吸、集资诈骗的法律评价链条中,层级推广、发展下线、领取团队返佣,本身就属于重点审查的涉案环节。
也提醒所有还在观望的受害者,尽快整理充值记录、聊天截图、带单视频、返佣账单等证据,可以到户籍地或者案发地公安机关提交报案材料,及时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争取最大程度挽损。
虚拟货币相关理财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以高收益、层级返佣为卖点的投资项目,往往涉嫌传销、非法集资,提醒大家提高警惕、远离此类骗局。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风险科普分析,所有案情、定性均以公安侦查结论、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不代表办案机关意见,不构成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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