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披露USDT场外交易诈骗案:交易违法≠骗U无罪
据原文披露,江苏徐州王某以现金购买USDT为诱饵,诱使肖某转币后制造“未收到”假象,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USDT场外交易虽属非法金融活动,但骗取USDT仍可能构成犯罪;币圈交易没有法外空间,切勿参与线下换币或黑吃黑。
先把最容易被误解的一句话说清楚:USDT在国内不是法定货币,场外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以USDT为诱饵实施诈骗能免责。交易本身违法,不等于诈骗行为合法;即使双方参与的灰色交易不受民事法律充分保护,骗取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据原文披露,案件发生在江苏徐州。的王某此前曾两次拿现金找肖某购买USDT。按他的说法,经历两次交易后,他产生了一个错误念头:既然USDT场外交易不合法,自己干脆把对方的币骗走,警方是否就不会追究?正是这个念头,让他从普通交易参与者变成了刑事案件被告人。 第三次见面时,王某纠集多人,提前分工、踩点、排练,准备制造一场看上去像线下抢币的戏码。与前两次不同的是,这次王某直接带来了120万元现金,交易金额和场面都明显升级。肖某到达现场后先验钞,确认无误后,将等值USDT转入王某指定的钱包。 就在USDT完成转账后,王某当场打电话声称“币没有收到”。随后,同伙把装有120万元现金的旅行包从二楼窗户扔了下去,楼下的接应人员捡包上车离开,还有人负责拦住肖某追赶。从现场看,像是卖家交出虚拟币后遭人抢夺现金,整个过程也被安排得如同剧本。 然而,案件办理初期,公安机关曾按抢夺罪处理。检察机关审查案卷后,调取行车记录仪、现场监控,对手机进行勘验,并补充讯问相关同伙,逐步还原了资金流向和人员分工。证据显示,120万元现金从始至终都由王某一方人员控制,肖某只是验了一下钞票,并没有实际占有这包现金。 也就是说,现金是王某自己带来的道具,USDT才是被诱骗转出的财物。肖某基于虚假交易认识,按照约定先完成验钞和转币行为;王某一方则通过事先布置、事后演戏,将本来由自己控制的现金作为掩护,使真实被骗走的链上USDT藏进“抢夺现金”的表象中。检察机关因此改变定性:该案不是抢夺,而是以虚假交易为诱饵,骗取他人主动转账的诈骗。 这一区分并非只是罪名之争。判断行为性质,要看财物是否真正脱离对方控制、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而不能只看现场出现了追逐、堵门、抛包等戏剧化动作。若现金根本没有进入对方控制,行为人只是利用自带的现金制造被抢假象,就不能把一场精心设计的诈骗包装成抢夺。 庭审中,辩护人曾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公诉人则指出,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合法交易合同,而USDT场外交易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金融活动,民事上的合同效力本身都存在疑问,不能把非法交易套进“合同诈骗”的框架中。 但这并不意味着USDT不受刑事法律评价。USDT虽然不是人民币,却有现实交换价值,可以折算人民币、流转并变现。在该案中,司法机关关注的是被骗财物的经济价值以及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既然王某通过虚假交易诱使肖某转出USDT,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仍然成立。非法交易不产生“免罪金牌”,更不能把币圈变成可以任意取钱的自助抢劫场。 这起案件受到广泛关注,还在于最高检第四评议组直接到徐州听庭,全国和省市代表委员、江苏三级检察系统人员均在场,庭审持续三个多小时。如此关注度说明,司法机关正在针对一类高发灰产案明确办案尺度:USDT可以成为刑法评价中的财物,黑吃黑不能获得豁免,场外交易的违法性也不能成为诈骗免责理由。 从案件反映出的司法信号看,USDT并非法外资产。只要虚拟资产具有价格、流动性以及可折算的实际损失,就可能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进入刑事评价。链上转账完成之后,赃款可能难以追回,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能逃脱法律制裁。技术上的追踪困难,不能替代刑法上的责任认定。 另一种常见误解是“黑吃黑无罪”:骗取电诈分子、洗钱人员或币圈同行的USDT,就不算真正犯法。实际上,对方即使参与灰色或非法活动,也不等于其财产可以被任意剥夺。行为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仍可能构成犯罪。“骗骗子”不是替天行道,而是让自己的刑期风险进一步上升。 还有一些人认为,USDT既然不是法定货币,损失就无法计算,诈骗自然无从认定。这一想法同样站不住脚。司法评价并不只看资产名称,而会综合考察市场价格、兑换能力、流转情况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失。能否折算具体金额,会影响量刑等情节,但不等于虚拟资产本身没有任何财产价值。 线下大额现金换U尤其值得警惕。“高价收U”“无KYC当面交割”听起来像高收益机会,实际却可能同时具备诈骗、抢劫等风险。有些交割安排会要求先转币后拿钱,有些会让买方带着大额现金到场,还有人利用查看钱包、确认转账等环节实施突袭。原文中提到,福建已有案件中,行为人是在验完USDT后使用辣椒水等手段抢夺现金,该类行为被评价为抢劫。 按照行为本质区分风险:钱根本没有离开自己控制,不能仅凭“抛包逃跑”定为抢夺;通过偷取助记词、篡改收款地址等方式取得虚拟资产,可能涉及盗窃;以购买为名诱使对方主动转币,可能构成诈骗;验完币后再以暴力、胁迫手段抢走现金,则可能构成抢劫。换上币圈话术,不能洗白犯罪性质。 参与者还要警惕成为“买币中间人”。有的人并不直接实施诈骗,只是替陌生对方转交资金、代收现金或提供账户,以为没有参与交易就与风险无关。但当资金来源不明、交易模式异常时,帮信罪、掩隐罪等刑事风险可能随之出现。非法所得经手越多,所谓“只赚一点差价”的辩解就越苍白。 因此,面对任何USDT场外交易邀约,都应先问三个问题:对方为什么强调现金和无KYC?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正常行情?流程是否刻意要求先转币、拖延付款或安排人员围堵?只要答案指向高溢价、陌生人交割和刻意制造的信息差,就应立即停止接触并远离现场。 王某原本以为,USDT交易违法,自己骗走对方资产后,对方不敢报警,警方也未必会管。检察机关释放的信号却十分明确:USDT交易违法,不等于骗U无罪;黑吃黑不豁免;链上没有删除键,人生却可能留下案底。 据原文披露,江苏徐州某以现金购买USDT为诱饵,诱使肖某转币后制造“未收到”假象,最终被依法认定为诈骗罪。USDT场外交易虽属非法金融活动,但骗取USDT仍可能构成犯罪;币圈交易没有法外空间,切勿参与线下换币或黑吃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