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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易趣受害者维权迎来新方向!9 月 22 日新规正式施行,完整解读合法挽损路径

来源:骗局终结者 作者:骗局终结者 阅读:15

最近,在不少长城易趣的维权社群里,都在转发着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民刑交叉司法解释 —— 法释〔2026〕19 号文件,同时在群里也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 这个新规落地之后,非法集资受害者不用再等刑事案件结束就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平台...

最近,在不少长城易趣的维权社群里,都在转发着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民刑交叉司法解释 —— 法释〔2026〕19 号文件,同时在群里也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这个新规落地之后,非法集资受害者不用再等刑事案件结束就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平台,通过民事诉讼拿回自己的投资本金,不少受害者看到这个消息之后十分激动。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这份新的司法解释,到底能不能让大家绕开刑事程序直接起诉平台要钱?对于长城易趣的广大受害者而言,新规究竟意味着什么?今天我们就结合法条,把这件事讲清楚。

首先这份文件当中的第二十三条里面明确提到:如果已有专门针对非法集资的司法规定,优先适用原有非法集资相关司法规则,本次新规仅作补充适用。也就是说本次新规并没有废除非法集资案件当中的 “先刑后民” 原则,并不允许普通受害者跳过刑事追赃直接起诉长城易趣平台索要投资本金。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起诉的是长城易趣运营主体,起诉事由正是本次刑事案件当中已经认定的非法集资同一投资事实,依旧要遵守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则。这种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很大概率会不予受理,或是裁定中止审理。所以大家不要误以为新规一出,就可以直接走民事诉讼告公司拿回钱。

当然,新规也并非对受害者维权毫无帮助,这份新规也实实在在的给受害者带来了下面两处维权利好,这才是大家值得把握住的维权新方向。

利好一:可单独起诉担保人以及相关第三方,实现民刑并行,不必等待全案刑事结案。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当中,平台一旦爆雷、公安刑事立案之后,很多法院只要发现案件和该非法集资项目沾边,就会直接驳回全部相关的民事起诉。依据本次新规第三条,虽然投资者依旧不能直接起诉涉罪平台索要投资本金;但是,如果当初参与投资的时候,有馆长、项目介绍人出具过书面担保、保本承诺书或者书面欠条,同时该介绍人、馆长并没有被列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此种情形就属于关联事实,但并非同一犯罪事实。受害者是可以单独针对该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这一部分民事案件可以正常立案推进审理,不需要等到长城易趣整个刑事案件走完侦查、起诉、判决全部流程。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限制,大家务必记牢:仅仅是口头许诺保本,没有留下书面担保字据,后续起诉的胜诉概率极低,尽量要保管好书面承诺、欠条原件。 同时也不是所有馆长都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追责。如果该馆长已经被纳入长城易趣刑事案件的侦查对象,那么依旧不可以单独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利好二:纠正 “一案涉刑,全部民事救济直接封死” 的旧裁判惯性。

此前有不少地方法院的处理思路比较简单:只要查询到长城易趣已经刑事立案,无论被告是谁,只要和项目有一点点联系,就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民事立案。本次新司法解释明确确立区分标准:严格甄别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不再执行简单粗暴的 “一旦涉刑,全部民事案件一律叫停”。往后,如果受害者准备针对第三方、相关介绍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是遇到法院仅仅以 “长城易趣已经刑事立案” 为由直接不予立案。当事人是可以引用这份法释〔2026〕19 号司法解释,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申请立案审查。但需要理性看待:提交法条说理只是争取立案的依据,并不代表提交材料之后就一定能够胜诉。最终判决结果依旧要看完整证据链。

结合新规内容,也给长城易趣的受害者整理几条实际的维权建议:

第一,尽快梳理自己手里全部证据材料。仔细翻看聊天记录、纸质文件,核查当初参与项目时,是否有馆长、介绍人写下书面担保、保本承诺或者欠条;

第二,尽量向办案机关核实该人员是否已经被列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在确认其尚未被刑事追责之后,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综合评估之后,再考虑是否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刑事报案登记仍然是每一位受害者首要的维权途径。千万不要认为有了民事诉讼路径,就可以放弃刑事登记。起诉第三方只是刑事追赃之外的补充救济手段,绝对不能替代公安追赃挽损;

最后做一个简单的总结:法释〔2026〕19 号民刑交叉新规,确实为受害者打开了一道补充维权的口子,但它并不是能够立刻兑付钱款的维权加速器。现阶段,广大受害者挽损的主要希望,依旧寄托于办案机关持续开展追赃工作,尽力追缴相关馆长以及参与者名下的涉案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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